計量法製
1985年9月6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》,1987年2月1日,國家計量局發布了《計量法實施細則》,從而進一步健全了我國計量法製。 根據國家計量法的規定:國家采取國際單位製。國際單位製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,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。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廢除。
國家通過對計量基準器具,計量標準器具的強製管理,保障量值的準確可靠。計量器具管理包括:①對計量器具製造和修理的管理;②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管理;③對計量器具進口的管理;④對計量器具使用的管理。
計量監督是我國《計量法》的一項重要內容,國家技術監督局依法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計表監督管理。
我國《計量法》專章規定了法律責任,違反《計量法》的單位或個人,將被追究法律責任。這些違法行為包括:①未取得《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》、《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》進行製造和修理計量器具的;②製造、銷售未經審查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;③製造、修理、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;④屬於強製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,未按規定申請檢定不合格還繼續使用的;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,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;⑥製造、銷售、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。
對(dui)上(shang)訴(su)違(wei)法(fa)行(xing)為(wei),由(you)縣(xian)級(ji)以(yi)上(shang)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計(ji)量(liang)行(xing)政(zheng)部(bu)門(men)負(fu)責(ze)處(chu)理(li),也(ye)可(ke)以(yi)由(you)工(gong)商(shang)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理(li)部(bu)門(men)負(fu)責(ze)處(chu)理(li),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如(ru)果(guo)不(bu)服(fu)計(ji)量(liang)行(xing)政(zheng)部(bu)門(men)或(huo)工(gong)商(shang)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理(li)部(bu)門(men)的(de)行(xing)政(zheng)處(chu)罰(fa)決(jue)定(ding),可(ke)以(yi)在(zai)接(jie)到(dao)處(chu)罰(fa)通(tong)知(zhi)之(zhi)日(ri)起(qi)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。